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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出台

时间:2011-12-1 打印此页

  11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不低于5%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区域的森林防火。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不低于5%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区域的森林防火,为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条例》强调了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确立了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推动河南森林防火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和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政府部门、中小学校、旅行社等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并将每年的11月份定为河南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1988年,河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河南省实施办法》,今年4月28日,河南省省长郭庚茂主持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内外进行了条例立法调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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